ScheduleBlast.com
  承运人链接 定制船期表搜索 智能港对港船期表搜索 船名录
货运咨询
航运术语
 

航务e点通

 
1:实用资料
1.1:航运知识博览
 
1.1.1:航运基本知识
1.1.1.6:集装箱码头及装卸知识
1.1.1.7:集装箱货运常识
1.1.1.8:海运保险知识
1.1.1.9:船务术语
1.1.1.10:海运提单知识

海运提单定义

海洋运输提单 (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或港至港运输提单(port to port B/L),简称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据。

海运提单的作用:

  1. 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前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2. 运输契约证明。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3. 货权凭证。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海运提单的关系人可有四种: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

1.基本关系人

(1)承运人:负责运输货物的当事人,有时被称为船方。

(2)托运人:也成为货方。可能是发货人(卖方)或者是收货人(买方)

2.其他关系人

(1)收货人:通常被称为提单的抬头人,可以是托运人本身,也可以是第三人。

(2)被通知人:不是提单的当事人。只是收货人的代理人。是被承运人通知人。

海运提单内容及主要条款

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

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并保证至目的地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也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

提单内容由正面事实记载和提单背面条款两部分组成。各船公司所制定的提单,其主要内容大致相同。

一、提单正面内容
目前,各船公司所制定的提单虽然格式不完全相同,但其内容大同小异。现介绍如下:

1.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提单正面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mark, number of packages or piece, weight or quantity, and a statement, if applicable, as to the dangerous nature of the goods);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Name and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carrier);

(3)船舶的名称(Name of the ship);

(4)托运人的名称(Name of the shipper);

(5)收货人的名称(Name of the consignee);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Port of loading and the date on Which the good were taken over by the carrier at the port of loading);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Place where the goods were taken over and the place where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in case of a 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Date and place of issue of the bill of loading and the number of originals issued);

(10)运费的支付(Payment of freight);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Signature of the carrier or of a person acting on his behalf)。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该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规定说明:缺少其中的一项或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法律地位,但是必须符合海商法关于提单的定义和功能的规定。除在内陆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上述第三项船舶名称;签发海运提单时多式联运提单的接收货地点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以及运费的支付这3项外,其他8项内容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各船公司制定的提单其内容与此相仿。

2.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
根据《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收到货物之后,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应依照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提单,其上载有:

(1)与开始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标志;

(2)由托运人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者数量,或者重量;

(3)货物的表面状况。

另外,《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四款还规定:“这种提单应当作为承运人依照第三款(1)、(2)、(3)项所述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

对《海牙规则》作出修改的《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未加以修改但对这些记载内容的证据效力,却作了修订,规定:“……但是,当提单已经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这段对《海牙规则》规定的证据效力所作出的补充文字,在法律上为承运人规定了一项义务,即对于善意的第三方,承运人应对提单上所记载的有关货物的事项负责,不能以事实上货物未装船来抗辩。这样,提单上有关货物的记载就成为按照提单记载内容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了。

《汉堡规则》关于提单必须记载的内容则作出详细的规定,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共列出了15项必须记载的事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或者重量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如系危险货物,则对其危险性质的明确说明,这些资料均由托运人提供;

(2)货物的外表状态;

(3)承运人名称及其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4)托运人名称;

(5)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时的收货人名称;

(6)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装货港,以及货物由承运人在装运港接管的日期;

(7)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

(8)正本提单超过一份时的份数;

(9)提单签发地点;

(10)承运人及其代表的签字;

(11)收货人应付运费金额,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其他说明;

(12)关于货物运输应遵守该规则各项规定,凡是与此相背离的,有损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条款均属无效的声明;

(13)货物应在或可在舱面装运的声明;

(14)经承运人与托运人明确协议的货物在卸货港的交付日期或期限;

(15)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的高于该规则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汉堡规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还规定:“提单漏列本条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不影响该单证作为提单的法律性质,但该单证必须符合第一条第七款(提单定义)规定的要求。”

关于提单必要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汉堡规则》第十六条中作出了与《维斯比规则》相同的规定。即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则认为提单上所述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当提单转让给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的第三方时,提单上的记载内容具有最终证据的效力。

3.(一)般记载事项

(1)属于承运人因业务需要而记载的事项:如航次顺号、船长姓名、运费的支付时间和地点、汇率、提单编号及通知人等。

(2)区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而记载的事项:如数量争议的批注;为了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而加注的内容;为了扩大或强调提单上已印妥的免责条款;对于一些易于受损的特种货物,承运人在提单上加盖的以对此种损害免除责任为内容的印章等。

(3)承运人免责和托运人作承诺的条款,如中远提单正面右下方的3段文字说明:

①“上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除另有说明者除外),己装在上列船上,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以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物。”“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持有人兹明确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和它背面所载的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和条件。”

②“为证明以上所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本提单(若干份),其中一份经完成的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失效。”

③“请托运人特别注意本提单内与该货保险效力有关的免责事项和条件。”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除非承运人按有关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也有类似的规定,就提单上有关货物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所作的规定。鉴于上述规定,在目的港卸货时,如果货物的实际状况与提单上记载的不一致,由此给收货人带来的损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只要能证明上述的不一致是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他们可以向托运人追偿。

(二)提单的背面条款

提单背面的条款,作为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多则三十余条,少则也有二十几条,这些条款一般分为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两类。强制性条款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港口惯例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第四十四条就明确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八款规定:“运输契约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因而引起货物的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或以本规则规定以外的方式减轻这种责任的,都应作废并无效。”上述的规定都强制适用提单的强制性条款。

除强制性条款外,提单背面任意性条款,即上述法规、国际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的,允许承运人自行拟定的条款,和承运人以另条印刷、刻制印章或打字、手写的形式在提单背面加列的条款,这些条款适用于某些特定港口或特种货物,或托运人要求加列的条款。所有这些条款都是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虽然各种提单背面条款多少不一,内容不尽相同,但通常都有下列主要条款: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定义条款是提单或有关提单的法规中对与提单有关用语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如中远提单条款第一条规定:货方(Merchant)包括托运人(Shipper)、受货人(Receiver)、发货人(Consignor)、收货人(Consignee)、提单持有人(Holder of B/L),以及货物所有人(Owner of the Goods)。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提单的当事人应该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是毫无异议的。但是,不论是以FOB还是CIF或CFR价格成交的贸易合同,按照惯例,当货物在装货港装船时,货物一旦越过船舷其风险和责任就转移到作为买方的收货人或第三者。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对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就不再是托运人,而是收货人或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将托运人看作合同当事人一方,就会出现收货人或第三者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无权向承运人索赔。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英国1855年提单法第一条规定,当提单经过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后,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就应该取代作为背书人的托运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由于《海牙规则》的定义条款未涉及“货方”,英国提单法弥补了这一不足,各船公司都在提单中将“货方”列为定义条款。

2.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首要条款是承运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印刷于提单条款的上方,通常列为提单条款第一条用以明确本提单受某一国际公约制约或适用某国法律的条款。通常规定:提单受《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或者采纳上述规则的某一国内法的制约,如英国《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制约。例如,我国《海商法》实施前的中远提单第三条规定:“有关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应适用《海牙规则》,即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目前中远提单则规定,该提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制约。

提单上出现了首要条款,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扩大了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适用范围。各国法院通常承认首要条款的效力。

3.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

在诉讼法上,管辖权是指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处理案件的权限。在这里是指该条款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何国行使管辖权,即由何国法院审理,有时还规定法院解决争议适用的法律。提单一般都有此种条款,并且通常规定对提单产生的争议由船东所在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例如,我国中远公司提单就规定:本提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本提单项下或与本提单有关的所有争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裁定;所有针对承运人的法律诉讼应提交有关公司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广州、上海、天津、青岛、大连海事法院受理。

严格他说,该条款是管辖权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的结合。

提单管辖权的效力在各国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协议管辖处理,承认其有效。但更多的国家以诉讼不方便,或该条款减轻承运人责任等为理由,否认其效力,依据本国诉讼法,主张本国法院对提单产生的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也有的国家采取对等的原则,确定其是否有效。

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纽约公约》己被90多个国家承认,我国也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在远洋运输提单中列入“仲裁条款”,以仲裁代替诉讼,其裁决可以在很多公约缔约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因此,仲裁不失为解决纠纷的现代途径。

4.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一些提单订有承运人责任条款,规定承运人在货物运送中应负的责任和免责事项。一般概括地规定为按什么法律或什么公约为依据,如果提单已订有首要条款,就无需另订承运人的责任条款。在中远提单的第三条、中国外运提单第四条、华夏提单第三条均规定,其权利和责任的划分以及豁免应依据或适用《海牙规则》。根据这一规定,并非《海牙规则》所有规定都适用于该提单,而只是有关承运人的义务、权利及豁免的规定适用于该提单。

《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可归纳为承运人保证船舶适航的责任(义务)和管理货物的责任,即承运人应“适当”与“谨慎”地管理货物。

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条款(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海牙规则》中没有单独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因而各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中都列有关于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起止时间条款。

中远提单第四条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应从货物装上船舶之时起到卸离船舶之时为止。承运人对于货物在装船之前和卸离船舶之后发生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海牙规则》第一条“定义条款”中对于“货物运输”(Carriage of Goods)的定义规定为“包括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

上述责任期间的规定,与现行班轮运输“仓库收货、集中装船”和“集中卸货、仓库交付”的货物交接做法不相适应。所以,一些国家的法律,如美国的“哈特法”(Harter Act)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自收货之时起,至交货之时为止。《汉堡规则》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期间,集装箱货物同《汉堡规则》,而件杂货则同《海牙规则》。

6.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Loading,Discharging and Delivery)

本条款是指对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供货物,以及收货人在卸货港提取货物的义务所作的规定。该条款一般规定货方应以船舶所能装卸的最快速度昼夜无间断地提供或提取货物;否则,货方对违反这一规定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如装卸工人待时费、船舶的港口使费及滞期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予以注意,这一条很难实施。因为,没有租船合同及装卸期限,要收取滞期费用比较困难。承运人签发了提单,如果航程很短,货物比单证先到,收货人无法凭单提货,货物卸载存岸仍将由承运人掌管,难以推卸继续履行合同之责。如果收货人不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卸人码头或存入仓库,货物卸离船舶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而承运人应被视为已经履行其交付货物的义务。

承运人负担货物装卸费用,但货物在装船之前和卸船之后的费用由托运人、收货人负担。但是费用的承担往往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有关。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则以约定为准。提单中通常不另订条款规定,当按照港口习惯或受港口条件限制,船舶到达港口时,不能或不准进港靠泊装卸货物,其责任又不在承运人,在港内或港外货物过驳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

7.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条款

该条款通常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提单正面记载的金额、货币名称、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运费,以及货物装船后至交货期间发生的,并应由货方承担的其他费用,以及运费收取后不再退还等规定。中远提单第六条和中外运提单第八条规定:运费和费用应在装船前预付。到付运费则在货物抵达目的港时,交货前必须付清。无论是预付还是到付,船舶或货物其中之一遭受损坏或灭失都应毫不例外地全部付给承运人,不予退回和不得扣减。一切同货物有关的税捐或任何费用均应由货方支付。

另外,该条款还规定:装运的货物如系易腐货物、低值货物、活动物(活牲畜)、甲板货,以及卸货港承运人无代理人的货物,运费及有关费用应预付。

该条款通常还规定,货方负有支付运费的绝对义务。即使船舶或货物在航行过程中灭失或损害,货方仍应向承运人支付全额运费。如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责任在于承运人,则货方可将其作为损害的一部分,向承运人索赔。

8.自由转船条款(Transhipment Clause)

转运、换船、联运和转船条款(Forwarding,Substitute of Vessel, Through Cargo and Transhipment)或简称自由转船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有需要,承运人为了完成货物运输可以任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任意改变航线,改变港口或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自有的或属于他人的船舶,或经铁路或以其他运输工具直接或间接地运往目的港,或运到目的港以远、转船、收运、卸岸、在岸上或水面上储存以及重新装船运送,以上费用均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则由货方承担。承运人责任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部分运输,不得视为违反运输合同。

如中远提单第十三条,中外运提单第十四条都作了上述规定。这是保护承运人权益的自由转运条款。在船舶发生故障无法载运,或者目的港港口拥挤一时无法卸载,或者目的港发生罢工等,由承运人使用他船或者通过其他运输方式转运到目的港,或者改港卸货再转运往目的港,费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货方负担则欠合理。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船舶不能在约定的目的港卸货时,船长有权将货物卸在邻近的安全港口,视为已经履行合同;否则,承运人有责任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将部分运输转交实际承运人的,承运人也应当对此负责。

9.选港(Option)条款

选港条款亦称选港交货(Optional Delivery)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只有当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货物装船前有约定,并在提单上注明时,收货人方可选择卸货港。收货人应在船舶驶抵提单中注明的可选择的港口中第一个港口若干小时之前,将其所选的港口书面通知承运人在上述第一个港口的代理人。否则,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于该港或其他供选择的任一港口,运输合同视为已经履行。也有的提单规定,如收货人未按上述要求选定卸货港,承运人有权将货物运过提单注明的港口选择范围,至船舶最后的目的港,而由托运人、收货人承担风险和费用。当船舶承运选港货物时,一般要求收货人在所选定的卸货港卸下全部货物。

10.赔偿责任限额条款(Limit of Liability)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指已明确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应支付赔偿金额,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

提单应按适用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但承运人接受货物前托运人书面申报的货物价格高于限额并已填入提单又按规定收取运费时,应按申报价值计算。如果首要条款中规定适用某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则按该公约或国内法办理。如中远提单第十二条规定:当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时,赔偿金额参照货方的净货价加运费及已付的保险费计算;同时还规定,尽管有本提单第三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应限制在每件或每计费单位不超过700元人民币,但承运人接受货物前托运人以书面申报的货价高于此限额,而又已填入本提单并按规定支付了额外运费者除外。

11.危险货物条款(Dangerous Goods)

此条款规定托运人对危险品的性质必须正确申报并标明危险品标志和标签,托运人如事先未将危险货物性质以书面形式告知承运人,并未在货物包装外表按有关法规予以标明,则不得装运;否则,一经发现,承运人为船货安全有权将其变为无害、抛弃或卸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置。托运人、收货人应对未按上述要求装运的危险品,使承运人遭受的任何灭失或损害负责,对托运人按要求装运的危险品,当其危及船舶或货物安全时,承运人仍有权将其变为无害、抛弃或卸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如提单上订明适用《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或相应的国内法,便无需订立此条款。

12.舱面货条款(Deck Cargo)

由于《海牙规则》对舱面货和活动物(Live Animal)不视为海上运输的货物,因而提单上一般订明,关于这些货物的收受、装载、运输、保管和卸载均由货方承担风险,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海运提单的性质

1.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

一般说来,货物装船后才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但是在实际业务中,货物装船后,根据负有监督装货责任的船上大副签发的大副收据;而海上集装箱运输是由港站签发的场站收据正本,作为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提单是根据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而来,记载了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的内容,所以提单也具有了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的作用。虽然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原始收据,但它们仅作为船务单证或称为运输单证;而托运人最终所要取得的不是船务单证,而是能够用于结汇、收货人凭以提取货物和商业流通的提单。因此,提单既属船务(或运输)单证,又属商务(业)单证。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由于国际贸易中习惯地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时间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实际操作中,托运人取得已装船提单,即可到银行结汇而获得货款。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必要的。

2.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

班轮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首先是由托运人持托运单或订舱委托书(单)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代)处订舱,可称谓“要约”。如果承运人可以满足托运人的要求,接受订舱,确定船名、航次、提单号,并在装货单上签章,可谓“承诺”,即认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承、托双方就是根据此约定来安排货物运输的,如果发生争议,当然也应以这种约定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而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后取得的,或者说提单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但是托运单或订舱委托书(单)没有规定承、托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提单背面的条款却规定了,而且法律上承认是解决班轮货物运输争议的依据。但按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完全具备经济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面拟定的,甚至提单签发,托运人根本没有看,就去银行结汇。实践中,更有甚者,从事国际贸易业务多年,而不了解提单究竟有哪些条款,作了哪些规定。所以,承运人签发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经订立的证明,如果承、托双方除提单外并无其他协议或合同,那么提单就是订有提单上条款的合同的证明。

如果托运人与承运人订有运输合同,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合同为依据;但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却按提单条款办理,此时提单就是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规定确定。”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根据提单的定义,承运人要按提单的规定凭提单交货,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提单持有人,不论是谁,只要他能递交提单,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他不会过问其提单来自何方,甚至不会追究如何合法持有提单。所以,提单的持有人就是物权的所有人,充分体现出提单是一张物权凭证,除法律有规定外,提单可以转让和抵押。

为了加速商品流转和便利资金筹措的需要,国际贸易中出现了“单证买卖”。单证持有人只要将代表一定财产或资产的单证转让给他人,就意味着该财产或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让与人便可及时获得价款,以加速资金周转。提单既然是物权凭证,为适应上述的需要,除不可转让的提单外,经背书就可以买卖转让,这在国际贸易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提单的转让是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一是提单的转让必须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前才有效,如果承运人凭一份提单正本交付了货物,其余的几份也就失去了效力,提单则不能再行转让;二是提单持有人必须在货物运抵目的港的一定时间内,与承运人洽办提货手续;三是由于货物过期不提,即视为无主,承运人可对不能交付的货物行使处分权,从而限制了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效力。

提单除上述的性质与作用外,在业务联系、费用结算、对外索赔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

海运提单的种类

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提单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

一、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划分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

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只能由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提取,或者说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把货物交给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指定的以外的人,即使该人占有提单,承运人也应负责。这种提单失去了代表货物可转让流通的便利,但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

使用记名提单,如果货物的交付不涉及贸易合同下的义务,则可不通过银行而由托运人将其邮寄收货人,或由船长随船带交。这样,提单就可以及时送达收货人,而不致延误。因此,记名提单一般只适用于运输展览品或贵重物品,特别是短途运输中使用较有优势,而在国际贸易中较少使用。

2.指示提单(Order B/L)

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Order of……)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按照表示指示人的方法不同,指示提单又分为托运人指示提单、记名指示人提单和选择指示人提单。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只填记“指示”字样,则称为托运人指示提单。这种提单在托运人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托运人就是以议付银行或收货人为受让人,通过转让提单而取得议付货款的。如果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指示”,则称为记名指示提单,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或指示”,则称为选择指示人提单。记名指示提单或选择指示人提单中指名的“某某”既可以是银行的名称,也可以是托运人。

指示提单是一种可转让提单。提单的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把它转让给第三者,而不须经过承运人认可,所以这种提单为买方所欢迎。而不记名指示(托运人指示)提单与记名指示提单不同,它没有经提单指定的人背书才能转让的限制,所以其流通性更大。指示提单在国际海运业务中使用较广泛。

3.不记名提单 (Bearer B/L, or Open B/L, or Blank B/L)

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简便。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这种提单丢失或被窃,风险极大,若转入善意的第三着手中时,极易引起纠纷,故国际上较少使用这种提单。另外,根据有些班轮公会的规定,凡使用不记名提单。在给大副的提单副本中必须注明卸货港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海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记名提单虽然安全,不能转让,对贸易各方的交易不便,用得不多。一般认为:由于记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转让,因此从国际贸易的角度看,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任何人持有提单便可要求承运人放货,对贸易各方不够安全,风险较大,很少采用。指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适应了正常贸易需要,所以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背书分为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和空白背书(Endorsement in Blank)。前者是指背书人(指示人)在提单背面写上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由背书人签名。后者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不写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在记名背书的场合,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被背书人。反之,则只需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

(二)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1.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 or On Board B/L)

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就是确认他已将货物装在船上。这种提单除载明一般事项外,通常还必须注明装载货物的船舶名称和装船日期,即是提单项下货物的装船日期。

由于已装船提单对于收货人及时收到货物有保障,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根据国际商会1990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凡以CIF或CFR条件成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卖方应提供已装船提单。在以跟单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国际贸易中,更是要求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国际商会1993年重新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作为运输单据时,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定船只的提单。

2.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收货待运提单又称备运提单、待装提单,或简称待运提单。它是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交来的货物但还没有装船时,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签发这种提单时,说明承运人确认货物已交由承运人保管并存在其所控制的仓库或场地,但还未装船。所以,这种提单未载明所装船名和装船时间,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一般都不肯接受这种提单。但当货物装船,承运人在这种提单上加注装运船名和装船日期并签字盖章后,待运提单即成为已装船提单。同样,托运人也可以用待运提单向承运人换取已装船提单。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四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这种待运提单于19世纪晚期首先出现于美国,其优点在于:对托运人来说,他可以在货物交承运人保管之后至装船前的期间,尽快地从承运人手中取得可转让提单,以便融通资金,加速交易进程。而对于承运人来说,则有利于招揽生意,拓宽货源。但这种提单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因待运提单没有装船日期,很可能因到货不及时而使货主遭受损失;另一方面,待运提单上没有肯定的装货船名,致使提单持有人在承运人违约时难以向法院申请扣押船;第三,待运提单签发后和货物装船前发生的货损、货差由谁承担也是提单所适用的法律和提单条款本身通常不能明确规定的问题,实践中引起的责任纠纷也难以解决。基于上述原因,在贸易实践中,买方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提单。

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承运人在内陆收货越来越多,而货运站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货物装入集装箱后没有特殊情况,一般货物质量不会受到影响。港口收到集装箱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场站收据”,托运人可持“场站收据”向海上承运人换取“待运提单”,这里的待运提单实质上是“收货待运提单”。由于在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已向两端延伸,所以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集装箱运输中银行还是可以接受以这种提单办理货款的结汇的。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

由此可见,从承运人的责任来讲,集装箱的“收货待运提单”与“已装船提单”是相同的。因为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港口收货时开始的,与非集装箱装运货物从装船时开始不同。现在跟单信用证惯例也允许接受集装箱的“收货待运”提单。但是在目前国际贸易的信用证仍往往规定海运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使开证者放心。

(三)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划分

1.清洁提单(Clean B/L)

在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在提单上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件数、重量和体积,或其他妨碍结汇的批注的提单称为清洁提单。

使用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非常重要,买方要想收到完好无损的货物,首先必须要求卖方在装船时保持货物外观良好,并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清洁运输单据,是指货运单据上并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银行对有该类附加条文或批注的运输单据,除信用证明确规定接受外,当拒绝接受。”可见,在以跟单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贸易中,通常卖方只有向银行提交清洁提单才能取得货款。清洁提单是收货人转让提单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时也是履行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的必要条件。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由此可见,承运人一旦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在卸货港卸下后,如发现有残损,除非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所致,承运人必须负责赔偿。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

在货物装船时,承运人若发现货物包装不牢、破残、渗漏、玷污、标志不清等现象时,大副将在收货单上对此加以批注,并将此批注转移到提单上,这种提单称为不清洁提单,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实践中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如果货物外表状况不良,一般先在大副收据上作出记载,在正式签发提单时,再把这种记载转移到提单上。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银行是拒绝出口商以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的。为此,托运人应把损坏或外表状况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补或更换。习惯上的变通办法是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不要将大副收据上所作的有关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转批到提单上,而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以使出口商能顺利完成结汇。但是,承运人因未将大副收据上的批注转移提单上,承运人可能承担对收货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因此遭受损失,应由托运人赔偿。那么,托运人是否能够赔偿,在向托运人追偿时,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承担很大的风险。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提单条款的规定,而不是保函的保证。所以,承运人不能凭保函拒赔,保函对收货人是无效的,如果承、托双方的做法损害了第三者收货人的利益,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容易构成与托运人的串通,对收货人进行欺诈行为。

由于保函换取提单的做法,有时确实能起到变通的作用,故在实践中难以完全拒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承运人应当清楚自己在接受保函后所处的地位,切不可掉以轻心。。

(四)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划分

1.直达提单(Direct B/L)

直达提单,又称直运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转船,直接运至目的港卸船交与收货人的提单。直达提单上不得有“转船”或“在某港转船”的批注。凡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者,必须使用这种直达提单。如果提单背面条款印有承运人有权转船的“自由转船”条款者,则不影响该提单成为直达提单的性质。

使用直达提单,货物由同一船舶直运目的港,对买方来说比中途转船有利得多,它既可以节省费用、减少风险,又可以节省时间,及早到货。因此,通常买方只有在无直达船时才同意转船。在贸易实务中,如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则买方必须取得直达提单才能结汇。

2.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

转船提单是指货物从起运港装载的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需要在中途港口换装其他船舶转运至目的港卸货,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称为转船提单。在提单上注明“转运”或在“某某港转船”字样,转船提单往往由第一程船的承运人签发。由于货物中途转船,增加了转船费用和风险,并影响到货时间,故一般信用证内均规定不允许转船,但直达船少或没有直达船的港口,买方也只好同意可以转船。

按照海牙规则,如船舶不能直达货物目的港,非中转不可,一定要事先征得托运人同意。船舶承运转船货物,主要是为了扩大营业、获取运费。转运的货物,一般均属零星杂货,如果是大宗货物,托运人可以租船直航目的港,也就不发生转船问题。转运货物船方的责任可分下列3种情况:

(1)第一航程与第二航程的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各自负责,互不牵连;

(2)第一航程的承运人在货物转运后承担费用,但不负责任;

(3)第一航程的承运人对货物负责到底。

上述3项不同责任,须根据转运的过程和措施不同而定。

3.联运提单(Through B/L)

联运提单是指货物运输需经两段或两段以上的运输方式来完成,如海陆、海空或海海等联合运输所使用的提单。船船(海海)联运在航运界也称为转运,包括海船将货物送到一个港口后再由驳船从港口经内河运往内河目的港。

联运的范围超过了海上运输界限,货物由船舶运送经水域运到一个港口,再经其他运输工具将货物送至目的港,先海运后陆运或空运,或者先空运、陆运后海运。当船舶承运由陆路或飞机运来的货物继续运至目的港时,货方一般选择使用船方所签发的联运提单。

4.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 or Intermodal Transport B/L)

这种提单主要用于集装箱运输。是指一批货物需要经过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由一个承运人负责全程运输,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所签发的提单。提单内的项目不仅包括起运港和目的港,而且列明一程二程等运输路线,以及收货地和交货地。

(1)多式联运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组成的,多式联运提单是参与运输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工具协同完成所签发的提单;

(2)组成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中其中一种必须是国际海上运输;

(3)多式联运提单如果贸易双方同意,并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可由承担海上区段运输的船公司、其他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或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签发;

(4)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制约着多式联运。

(五)按提单内容的简繁划分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全式提单是指提单除正面印就的提单格式所记载的事项,背面列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由于条款繁多,所以又称繁式提单。在海运的实际业务中大量使用的大都是这种全式提单。

2.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 or Simple B/L)

简式提单,又称短式提单、略式提单,是相对于全式提单而言的,是指提单背面没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这种提单一般在正面印有“简式”(Short Form)字样,以示区别。简式提单中通常列有如下条款:“本提单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运费等事项,均按本提单全式提单的正面、背面的铅印、手写、印章和打字等书面条款和例外条款办理,该全式提单存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代理处,可供托运人随时查阅。”

简式提单通常包括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和非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1)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在以航次租船的方式运输大宗货物时,船货双方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首先要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在货物装船后承租人要求船方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作为已经收到有关货物的收据,这种提单就是“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因为这种提单中注有“所有条件均根据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租船合同”(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 dated……);或者注有“根据……租船合同开立”字样,所以,它要受租船合同的约束。因为银行不愿意承担可能发生的额外风险,所以当出口商以这种提单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一般不愿接受。只有在开证行授权可接受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时,议付银行才会同意,但往往同时要求出口商提供租船合同副本。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拒收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所规定的承运人责任,一般应和租船合同中所规定的船东责任相一致。如果提单所规定的责任大于租船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在承租人与船东之间仍以租船合同为准。

(2)非租船合同项下的简式提单。为了简化提单备制工作,有些船公司实际上只签发给托运人一种简式提单,而将全式提单留存,以备托运人查阅。这种简式提单上一般印有“各项条款及例外条款以本公司正规的全式提单所印的条款为准”等内容。按照国际贸易惯例,银行可以接受这种简式提单。这种简式提单与全式提单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六)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

1.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当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若仍按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提单,托运人就无法结汇。为了使签发提单的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相符,以利结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提单上仍以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填写签发日期,以免违约。

签发这种提单,尤其当倒签时间过长时,有可能推断承运人没有使船舶尽快速遣,因而承担货物运输延误的责任。特别是市场上货价下跌时,收货人可以以“伪造提单”为借口拒绝收货,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但是为了贸易需要,在一定条件下,比如在该票货物已装船完毕,但所签日期是船舶已抵港并开始装货,而所签提单的这票货尚未装船,是尚未装船的某一天;或签单的货物是零星货物而不是数量很大的大宗货;或倒签的时间与实际装船完毕时间的间隔不长等情况下,取得了托运人保证承担一切责任的保函后,才可以考虑签发。

2.预借提单(Advanced B/L)

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期(即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即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那里借用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这种提单往往是当托运人未能及时备妥货物或船期延误,船舶不能按时到港接受货载,估计货物装船完毕的时间可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期时,托运人采用从承运人那里借出提单用以结汇,当然必须出具保函。签发这种提单承运人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可能构成承、托双方合谋对善意的第三者收货人进行欺诈。签发这种提单的后果:

(1)因为货物尚未装船而签发提单,即货物未经大副检验而签发清洁提单,有可能增加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2)因签发提单后,可能因种种原因改变原定的装运船舶,或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退关,这样就会很容易地使收货人掌握预借提单的事实,以欺诈为由拒绝收货,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甚至诉讼。

(3)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判例表明,在签发预借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不但要承担货损赔偿责任,而且会丧失享受责任限制和援引免责条款的权利,即使该票货物是因免责事项原因受损的,承运人也必须赔偿货物的全部损失。

签发倒签或预借提单,对承运人的风险很大,由此引起的责任承运人必须承担,尽管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但这种保函同样不能约束收货人。比较而言,签发预借提单比签发倒签提单对承运人的风险更大,因为预借提单是承运人在货物尚未装船,或者装船还未完毕时签发的。我国法院对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的判例,不但由承运人承担了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赔偿货款损失和利息损失,还赔偿了包括收货人向第三人赔付的其他各项损失。

3.过期提单(Stale B/L)

过期提单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出口商在装船后延滞过久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按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四十二条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受在运输单据签发日期后超过21天才提交的单据。在任何情况下,交单不得晚于信用证到期日。”二是指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这种提单也称为过期提单。因此,近洋国家的贸易合同一般都规定有“过期提单也可接受”的条款(Stale B/L is acceptance)。

(七)按收费方式划分

1.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 B/L)

成交CIF、CFR价格条件为运费预付,按规定货物托运时,必须预付运费。在运费预付情况下出具的提单称为运费预付提单。这种提单正面载明“运费预付”字样,运费付后才能取得提单;付费后,若货物灭失,运费不退。

2.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 to Collect B/L)

以FOB条件成交的货物,不论是买方订舱还是买方委托卖方订舱,运费均为到付(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并在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字样,这种提单称为运费到付提单。货物运到目的港后,只有付清运费,收货人才能提货。

3.最低运费提单(Minimum B/L)

最低运费提单是指对每一提单上的货物按起码收费标准收取运费所签发的提单。如果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批量过少,按其数量计算的运费额低于运价表规定的起码收费标准时,承运人均按起码收费标准收取运费,为这批货物所签发的提单就是最低运费提单,也可称为起码收费提单。

(八)其他各种特殊提单

1.运输代理行提单(House B/L)

运输代理行提单是指由运输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在航运实践中,为了节省费用、简化手续,有时运输代理行将不同托运人发运的零星货物集中在一套提单上托运,而由承运人签发给运输代理行成组提单,由于提单只有一套,各个托运人不能分别取得提单,只好由运输代理人向各托运人签发运输代理人(行)的提单。由于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运输代理人组织的拼箱货使用这种提单有利于提高效率,所以这种提单的使用正在扩展。

一般情况下,运输代理行提单不具有提单的法律地位,它只是运输代理人收到托运货物的收据,而不是一种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故不能凭此向承运人提货。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的规定,除非提单表明运输行作为承运人(包括无船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出具的提单,或国际商会批准的“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的运输提单可以被银行接受外,银行将拒收这种提单。

2.合并提单(Omnibus B/L)

合并提单是指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将同一船舶装运的同一装货港、同一卸货港、同一收货人的两批或两批以上相同或不同的货物合并签发一份提单。托运人或收货人为了节省运费,常要求承运人将本应属于最低运费提单的货物与其他另行签发提单的货物合并在一起只签发一份提单。

3.并装提单(Combined B/L)

这是将两批或两批以上品种、质量、装货港和卸货港相同,但分属于不同收货人的液体散装货物并装于同一液体货舱内,而分别为每批货物的收货人签发一份提单时,其上加盖有“并装条款”印章的提单,称为并装提单。在签发并装提单的情况下,应在几个收货人中确定一个主要收货人(通常是其中批量最大的收货人),并由这个主要收货人负责分摊各个收货人应分担的货物自然损耗和底脚损耗。

4.分提单(Separte B/L)

这是指承运人依照托运人的要求,将本来属于同一装货单上其标志、货种、等级均相同的同一批货物,托运人为了在目的港收货人提货方便,分开签多份提单,分属于几个收货人,这种提单称为分提单。只有标志、货种、等级均相同的同一批货物才能签发分提单,否则,会因在卸货港理货,增加承运人理货、分标志费用的负担。分提单一般除了散装油类最多不超过5套外,其他货物并无限制。

5.交换提单(Switch B/L)

是指在直达运输的条件下,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承诺,在某一约定的中途港凭在启运港签发的提单另换发一套以该中途港为启运港,但仍以原来的托运人为托运人的提单,并注明“在中途港收回本提单,另换发以该中途港为启运港的提单”或“Switch B/L”字样的提单。

当贸易合同规定以某一特定港口为装货港,而作为托运人的卖方因备货原因,不得不在这一特定港口以外的其他港口装货时,为了符合贸易合同和信用证关于装货港的要求,常采用这种变通的办法,要求承运人签发这种交换提单。

签发交换提单的货物,一般由同一艘船进行直达运输,中途港并不换装,只不过由承运人在中途港的代理人收回原在启运港签发的提单,另签发以中途港为货物启运港的提单而已。

6.舱面货提单(On Deck B/L)

舱面货提单又称甲板货提单。这是指货物装于露天甲板上承运时,并于提单注明“装于舱面”(On Deck)字样的提单。

在贸易实践中,有些体积庞大的货物以及某些有毒货物和危险物品不宜装于舱内,只能装在船舶甲板上。货物积载于甲板承运,遭受灭失或损坏的可能性很大,除商业习惯允许装于舱面的货物如木材,法律或有关法规规定必须装于舱面的货物,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协商同意装于舱面的货物外,承运人或船长不得随意将其他任何货物积载于舱面承运。如果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装于舱面,一旦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将失去享受的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但是,如果签发的是表明承、托双方协商同意的,注有“装于舱面”字样的舱面提单,而且实际上也是将货物积载于舱面,那么,只要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是承运人的故意行为

造成的,承运人仍可免责。否则即使货物装在甲板上而没有批注,承运人对此要像装舱内货一样负责。

为了减轻风险,买方一般不愿意把普通货物装在舱面上,有时甚至在合同和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不接受舱面货提单。银行为了维护开证人的利益,对这种提单一般也予以拒绝。

7.包裹提单(Parcel Receipt B/L)

包裹提单是指以包裹形式托运的货物而签发的提单。这是承运人根据贸易上的特殊需要而设定的一种提单。它只适用于少量货物或行李,以及样品和礼品的运输。对于这种提单,承运人一般都对货物的重量、体积和价值规定了限制条件,比如重量不得超过45kg(或100 lb);体积不超过0.15立方米(或5立方英尺);价值在10英镑以下等。对于包裹提单的货物,收取较低的运费,小量样品甚至可免费运送。这种提单不能转让,对货物的灭失,承运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8.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

集装箱提单是集装箱货物运输下主要的货运单据,负责集装箱运输的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集装箱货物后而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它与普通货物提单的作用和法律效力基本相同,但也有其特点:

(1)由于集装箱货物的交接地点不同,一般情况下,由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在收到集装箱货物后签发场站收据,托运人以此换取集装箱提单结汇。

(2)集装箱提单的承运人责任有两种:一是在运输的全过程中,各段承运人仅对自己承担的运输区间所发生的货损负责;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整个运输承担责任。

(3)集装箱内所装货物,必须在条款中说明。因为有时由发货人装箱,承运人不可能知道内装何物,一般都有“Said to Contain”条款,否则损坏或灭失时整个集装箱按一件赔偿。

(4)提单内说明箱内货物数量、件数,铅封是由托运人来完成的,承运人对箱内所载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予负责,以保护承运人的利益。

(5)在提单上不出现0n Deck字样。

(6)集装箱提单上没有“装船”字样,它们都是收讫待运提单,而提单上却没有“收讫待运”字样。

另外,提单按船舶经营性质划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按提单使用有效性可划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按货物运输形式划分为件杂货提单和集装箱运输提单;按货物进出口划分为进口货运提单和出口货运提单,等等。

海运提单的填写介绍

1. 基本内容填写

提单号:

起运港:填写货物起始发出, 并在其后途经地不再发生商业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录入3位或4位正确的港口代码,可以为空。

抵运地:录入5位正确的国内地区代码,可以为空。

货主单位:向海关进行舱单申报货主的详细单位名称。该项数据必须填写!

卸货地点:录入5位正确的国内地区代码,可以为空。

货物名称:用汉字输入进出口货物的全称。

进口日期:录入8位数字,格式是年年年年月月日日。(YYYYMMDD),必须符合历法,否则不予通过,回车则为当日日期。

申报关别:录入四位正确的申报所在地海关的代码,根据《关区代码表》确定。

件数:货物的总件数。

包装:货物的包装式样如袋、箱、捆、包、桶等。

毛重:提单中对应集装箱数的总重量,(单位固定为‘公斤’)。

体积:提单中对应集装箱数的总体积,(单位固定为‘立方米’)。

集装箱数:每一个提单所对应的集装箱的数量。

合同号:进口货物的合同或协议的详细年份、字头和编号及附件号码。

币制:录入三位正确的币制代码,程序显示币制名称;如果货物总值项为0,则币制项必须为空。

货物总值:进出口货物的总价值。

2. 在实际业务中处理提单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1)、根据贸易习惯,一般情况下,提单将签发三分正本,三份付本,俗称全套提单,但在目的港交货时,只需凭其中任何一份正本提单提货,然后其它各份自动作废。

根据航运界习惯,正本提单丢失,客户必须在当地媒体声明遗失提单作废并向相关船务公司交缴承运货物价值150%的保证金方可提货,况且此笔保证金要在18个月后没有发生任何货权纠纷的情况下方可退还给客户。

因而,客户应妥善保管及处理正本提单,特别是邮寄时,要分批邮寄以防在邮寄过程中丢失。

(2)、一般贸易方式下要谨慎接受记名提单,因为记名提单只能由提单收货人栏内指定的收货人提货,不能背书转让,根据美国及有些国家的法律实践,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需凭正本提单就可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所以发货人要谨慎处理,以免发生货款纠纷。

(3)、小心处理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及不清洁提单。为符合信用证规定,托运人出具保函,要示承运人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者将不清洁提单改为签发清洁提单。当今信息社会,收货人能通过各种渠道很容易得知承运船只及货物的相关信息,若收货人得知发货人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等行为,可根据有关国家法律,诉告发货人和承运人合伙商业欺骗,追究发货人责任并可申请法庭扣压承运人的承运工具等资产,后果严重,在实际业务中不应采用。

海运提单正面填写及注意事项

(一)根据1993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3条的规定,提单正面应记载以下各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3.船舶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文件货物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

我国《海商法》第73条还同时规定,”提单缺少本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在法律上具有初步证据。

(二)注意事项

(1)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 PARTY B/L),也可照办。

(2)收货人(CONSIGNEE),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 凭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凭收货人指示”或”凭银行指示”。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4)提单号码(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5)船名(NAME of VESSEL),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

(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 X X”字样。在运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目前使用”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 BY),”海运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 VOY NO)。填写卸货港,还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就要在这栏中注明。

(8)货名(DE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

(9)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实际包装情况填列。

(10)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列,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列。

(11)毛重,尺码(GROSS WEIGHT, MEA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

(12)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为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列,否则收货人会因运费问题提不到货,虽可查清情况,但拖延提货时间,也将造成损失。如系FOB出口,则运费可制作”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13)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 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货任务后,其余各份失效。提单还是结汇的必需单据,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结汇时,银行要求所提供的单证必须一致,因此提单上所签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期。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装期前装上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

 
注册:
用户名 :
密码 :
忘记密码?
马上注册!


Get Adobe Reader
Sailings Group | Sailings | Logistics+ | eNewsletter | 联系我们
免责声明 | 版权所有 © 2008 Sailings Creative & 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