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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内聚焦
2.1:航运与安全
2.2:航运与环保
 
2.2.1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

    海洋的保护与合理开发,一直是世界各沿海国家所面临的共同课题。如何有效保护海洋环境一直是关注的焦点,也是与航运业息息相 关的一个话题。舰船是经略海洋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海洋环境的污染源。

    海洋占地球面积百分之七十以上,人类的生存发展与之密切相关。随着对海洋开发的深度、广度的不断扩展,人类对海洋的依存性也越来越 大。然而,与此同时,全球的海洋环境质量每况愈下,因此海洋环境保护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西方不少国家,早自60年代就开始先后制定了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 各类法律、法规,为共同保护好人类环境,维护全球生态平衡,国家间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的国际条约。综合的、环境友好的海洋政策逐渐为各国所重视,诸多国家政府也对海洋环境 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陆续指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对于保护海洋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防止海洋资源的污染起到了明显积极的作用。

一、国际公约

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国际公约主要包括《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国际公约》 、《防止倾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伦敦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关于干 预公海油污染事件的国际公约》、《国际油污染损害国际民事责任公约》、《关于设立赔偿油污染损害国际基金的国际公约》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此外,还有很多区 域性的公约。

《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国际公约》是1954年4月26日至5月12日在伦敦召开的防止海洋污染第一次国际外交会议上通过的。这是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个多边公约,并得到了 各国政府的普遍承认。它标志着人类在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第一步。

《防止倾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是1972年10月30日至11月13日在伦敦召开的关于海倾废弃物公约的政府间会议上通过的。这是一个专以控制海洋倾倒为目的 的全球性公约,实质上就是禁止向海洋倾倒有害的废弃物;一些海区可以接受的低毒无害的废弃物,倾倒时要选择在一些所谓的倾废区范围内进行。公约的问世是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合 作的又一个里程碑。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1982年4月30日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公约的第12部分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标志着国际海洋环境保 护法律制度形成阶段的结束,从此,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法律制度的实施引起世界海洋秩序的重大变革,对沿海国开发利用 海洋、有效管理海洋和维护海洋权益提供了机遇。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对沿海国的海洋管理实践提出了挑战。

海上船舶造成污染一直是各国特别关心的问题,关于防止船舶污染,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法律制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占有相当重要地位,这类规定主要集中于在公约的第 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中。该部分共11节、45条,此外在领海、专属经济区等部分中也含有有关的条款。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应采取一切符合本公约的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特别是为了防止意外事件和处 理紧急情况,保证海上操作安全,防止故意和无意的排放,以及规定船船舶的设计、建造、装备、操作和人员配备的措施。公约还对各国控制船舶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立法做了规定, 沿海国应制定防止、减少和控制悬挂其旗帜或在其国内登记的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的法律和规章,可以制定防止和减少和控制外国船舶对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和特定保护区域的法律 规章,但不应要求外国船只遵守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和标准以外的设计、建造、人员配备或装备标准。

沿海国对违章的外国船舶的执行权,与该船舶所处的区域及违章事件发生地的法律地位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自愿位于沿海国港口并在该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发生任何违章行为的外 国船舶,该沿海国可以运用司法程序,包括对该船进行拘留。公约还对违章外国船的调查,海洋污染管辖权,防污染的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海洋污染监测和环境评价,缔约国应承担 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第一个系统规定有关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国际法律制度,为国际海事组织和各国采取措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提供了原则性指导意见,对防治船舶污染 海洋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大量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给社会带来重大损失。有鉴于此,国际社会于1969年签署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该公约于1975年生效。公约对海洋油污 建立了统一的赔偿制度,在确定当事者的民事责任,受害者获得适当的补偿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由于《责任公约》是个带有强制性的民事责任公约,不参加该公约或不按该公约规 定履行职责的船舶,将不允许航行到缔约国港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8条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做了规定。国际海事组织在《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 、反应和合作条例》中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要求缔约国加强合作,采取应急计划,以尽可能消除污染的影响或尽量减少损害。

二、欧盟

    2008年10月中旬,在葡萄牙里斯本召开的一个关于海洋政策的会议上,欧盟渔业与海事委员会委员乔·博格在会上介绍欧盟委员会2005至2009年 目标时说,制订全方位的海洋政策将以环境友好、可持续的方式充分挖掘海洋潜力。其途径将是跨部门、跨学科的“横向联合”,是旅游、渔业、水产养殖、离岸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 、生物技术、海运、造船等部门的联合行动。该委员会在全欧盟范围内展开了有关未来海洋政策的咨询调查,以期制订一个全方位的欧盟海洋渔业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葡萄牙外长 迪奥戈·弗雷塔斯·阿马拉尔在强调制订综合性海洋政策的重要性时说,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海事和海洋政策中采取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方法。

三、美国  

美国国会在1972年制定通过了《海岸带管理法》和《海洋保护、研究和自然保护区法》,这两项法律也就成了美国历史上最早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后来美国国会又根 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陆续制定了其他一些法律,目前已有十多项法律出台实施,其中包括《联邦海域污染控制法》、《油污染控制法》《联邦海洋卫生设施法》等。

    美国负责水域环保工作部门是美国环境保护署和美国海岸警卫队,但两者又有分工。大湖区、密西西比河等区域的溢油事故由环境保护署负 责处理,美国美国海岸警卫队则负责大西洋、太平洋、北阿拉斯加海域以及内河等水域的油污事故处理。美国关于水域环保方面的法律较多,其中最主要的有两部,一部是《1990油 污法》,另一部是《水清洁法》。美国没有参加关于“油污”方面的国际公约,理由是国际公约的规定没有美国相关法令细,标准也没有美国的高,美国法律更有利于保护美国的水域 环境在美国,船舶要进行石油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在建造时符合国际标准,同时按照美国环境保护署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反应计划。

为了应对油污(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美国环境保护署将具体工作分成两个阶段,一是预防、准备阶段,二是反应阶段。预防、准备阶段包含两项重要的计划:其一,地区溢油计划 。美国环境保护署根据石油运输、装卸、存储的地区分布特点,将美国分成十个大地区,根据各地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十个地区溢油计划。其二,设施应急反应计划。相关储油设施和 运输设备都要制定各自的设施应急反应计划,包括采油作业,运油作业等。反应阶段是关于油污事故或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职能部门、事故所在地的管理部门 以及事故当事人如何在最短时间内启动应急计划,对溢油事故做出快速反应的责任分工和运作机制。不同程度的油污事故,有不同的反应机制。分工明确,层级清楚,所以在事故发生 后,各部门都能快速反应,共同协作,有效控制油污扩大,消除油污的影响和危害。美国法律规定,清除油污是事故当事方的义务,美国环境保护署和美国海岸警卫队只负责比较大的 溢油事故的组织处理。但由于经常会遇到造成溢油事故的当事人逃逸,或者根本无法追查施害方,或者当事人根本没有能力和财力清除油污等情形,这就促使美国建立了联邦油污基金 ,在上述情况发生的时候,美国环境保护署和美国海岸警卫队可以动用联邦油污基金组织清除工作。

四、中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当今国际社会最详尽和最有权威的海洋行为规则。公约第192条在历史上第一次为各国规定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一般义务,并进一步要求各国采取必要 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并根据不同的污染来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了不同的规定。中国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此外,中国先后于1980年 加入《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于1985年加入《伦敦公约》。

中国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立法一直比较重视。1974年1月就颁布了《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规定了有关船舶排放标准和防污文书格式等;1982年8月,中国颁布 了第一个综合性的保护海洋的基本法《海洋环境保护法》(198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9年12月25日进行修订,2000年4月1日正式施行);1983年4月颁 布了国家标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年9月国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12月,国家颁布了针对船舶的《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1986年交通部船舶检验局颁布了《海船船舶结构与设备防污染规范》,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等做了规范;1999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3年9月 ,交通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此外,还有《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988年6月1日施行)、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 境管理条例》 (1990年8月1日施行)、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990年8月1日施行)、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1985年3月6日 发布并施行)和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施行)等。这十余部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对于保护海洋环境、规范船舶管理,防治船舶污 染海洋环境起到了明显积极的作用。

五、其它国家

日本提出了以公海为主开发渔业资源、保护近海生物资源、大力开发海洋能资源、建设海上复合式生活空间、有效保护海岸海域综合利用和有效防止海洋污染的海洋政策,形成了《海 岸法》、《共有水面填埋法》、《港湾法》、《沙砾开采法》等13部法律。

法国提出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必须有利于推动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定了《海岸带整治、保护及开发法》、《海岸公物法》、《海岸带空间计划》等13部法律。

1998年,澳大利亚政府专门发布了《澳大利亚海洋政策》,对可持续利用海洋的原则、海洋综合规划与管理、海洋产业、科学与技术、主要行动等5个部分作了详尽的规定。澳大 利亚联邦和各州颁布了《海洋和水下土地法》、《澳大利亚海洋法》、《海岸带管理法》、《海洋保护法》等32个海洋法律和规范。

加拿大颁布了《加拿大海洋法》、《加拿大环境评估法》、《渔业法》、《海运法》等16个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

俄罗斯制定了《管理海域及其资源的制度》、《大陆架法》等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11部。

比利时制定了《大陆架勘探与开发法》等5部法律;

英国调整海洋资源开发和保护的法律有《海岸保护法》等3部。

荷兰制定了《海上污染法》、《大陆架采矿法》。

新西兰制定了《资源管理法》、《渔业法》、《自然保护区法》。

在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二十一世纪,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污染海洋环境已成为人类共同遵守的准则和共同担负的使命。陆地和海上影响海洋环境的污染源很多,其中一个严重的流动污 染源是海上运输船舶。随着工业技术极大的发展以及人口快速的增长,海上货运量逐年大幅度增长,世界船舶总吨位和尺度也在不断增加。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直接或间接 把一些物质和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至于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及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渔业活动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破坏海洋的使用素质和舒适程度的有害影响,造成海洋污染。因 此,船东、货主、货运代理、承运人等都有责任、有义务了解、熟悉并遵守有关海洋环保的国际公约以及各国相关法律,惟有如此,才能做到长期、可持续地利用海洋资源,为航运业 自身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本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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