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eduleBlast.com
  承运人链接 定制船期表搜索 智能港对港船期表搜索 船名录
货运咨询
航运术语
 

航务e点通

 
1:实用资料
1.1:航运知识博览
1.2:航运法规大全
 
1.2.1:基本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海运业务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同意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旗的商船在两国对外开放的国际通商港口之间通航,经营两国之间或第三国的货物和旅客运输。

经双方航运主管部门同意,双方国营航运企业经营的、悬挂其他国家国旗的商船可以投入本航线营运。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对于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商船及其船员在另一方领海航行或进出、停泊港口时,在执行海关、检疫、港口规章和手续,在港口和锚泊地系泊、引水、移泊、装卸和转载货物以及船舶、船员和旅客所需各项供应方面,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第 三 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港口设备,包括码头,岸上和水上的装卸、堆存和助航设备,以及引水服务等,应按照最惠国的待遇,供给另一方船舶使用。

第 四 条

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航行。但任何一方商船为了卸下从国外运来的货物和旅客或装载货物和旅客运往国外,而由另一方的一个港口驶往另一个港口时,不作为沿海航行。

第 五 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指任何一方的商船在另一方领海或港口发生海难或遭遇其他危险时,双方对遇难船舶、船员以及船上货物和旅客应相互给予一切可能的救助和保护。

第 六 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船舶登记所在国家主管机关按其法律规定颁发并足以证明该轮确已在该国的一个港口登记的证书和其他文件相互承认船舶的国籍。

第 七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只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颁发的吨位证书或标明船舶吨位的国家文件,巴基斯坦共和国有关当局对该证书或文件内所标明的吨位将予以承认,不须重新丈量。

同样的,在巴基斯坦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只要提供由巴基斯坦共和国主管机关颁发的吨位证书或标明船舶吨位的国家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对该证书或文件内所标明的吨位也将予以承认,不须重新丈量。

未持有任何一方主管机关颁发的国家吨位证书的船舶,在支付税款时,如有必要,可按当地国家规定重新丈量。

第 八 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商船在另一方港口的一切费用,均依照该方港口的现行法令规章予以征收。但双方对上述船舶经营旅客和货物运输的运费收入免征运费所得税和其他税款。

第 九 条

缔约任何一方在对方收入和支付的费用,均以双方同意的可兑换货币办理结算。

第 十 条

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和执行如发生分歧,应通过双方政府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 十 一 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定生效十二个月后,如缔约任何一方愿终止本协定,可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在缔约另一方收到此项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六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在拉瓦尔品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 权 代 表

董 华 民 穆姆塔兹

(签字) (签字)

 

注册:
用户名 :
密码 :
忘记密码?
马上注册!


Get Adobe Reader
Sailings Group | Sailings | Logistics+ | eNewsletter | 联系我们
免责声明 | 版权所有 © 2008 Sailings Creative & Art